交通事故调解中需要哪些参与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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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调解中需要的交通参与方,包括有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;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事故保险公司人员;事故车辆所有人或是管理人员;公安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。

一、调解交通事故调解中需要哪些参与方

交通事故调解的中需参与人有这些:

1.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;

2.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;

3.公安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;

4.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。

二、参方交通事故调解书有何效力

1.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。交通

(1)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,事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,调解当事人应当履行。中需

(2)从性质上说,参方调解协议书是交通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,是事故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,具有合同的调解效力。同时,中需其又是参方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,因此,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除当事人有法定的正当理由外,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,从而强化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意识,维护调解协议书的严肃性。

2.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。

调解协议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,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,所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。

三、处理交通事故需要多久

律师在线提醒您,交通事故处理期限:

1.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、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。对需要进行检验、鉴定的,应当在检验、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。

2.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,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,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。对交通事故致死的,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;对交通事故致伤的,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;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,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。

3.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。调解达成协议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,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;调解未达成协议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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